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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6日《民之权,即官之责》 
民之权,即官之责
徐珂
2008年03月20日《学习时报》(2060字)
        改革开放以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先后进行了五次大规模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职责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此基础上,十六大确立了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项职能。但从近年来我国政府履行职责的现实情况看,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这不仅是因为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在履行职责时仍然存在“缺位”、“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现象,致使一些地方政府虽然不再单纯追求GDP的增长,但却取而代之以财政收入作为衡量绩效的主要标准之一,实质上仍过分关注经济发展职能,忽视社会管理和向公众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服务。更重要也最根本的是,有的政府官员并没有树立起人民权力为人民的理念,在工作中没有践行为人民服务的誓言,因此也就弄不清楚自己的职责而乱用人民赋予的职权。我们常常听到一些政府官员在工作中出现了这样那样的失职问题,却把原因归结为对各级政府的具体职责缺乏科学的界定上,但是,事实果真如此吗?
        不然,我国各级政府的具体职责其实早已有界定。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落实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根本保障即是: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其他国家机关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但归根结底,包括政府在内的各国家机关最终都要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负责制来代替虚伪的负责制,因为这些勤务员经常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因此,发展好、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是包括政府在内的各国家机关的主要职责。简言之:民之权,即官之责。
        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就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法律确认的权利。宪法是根本大法,由我国现行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就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因而,我国现行宪法对人民权利的清晰界定,也就是对各级地方政府职责的要求。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24项条款中,涉及公民权利的条款有18条,规定了公民20多项自由和权利,涉及政治、经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批评建议、控告检举、劳动、休息、养老、抚恤、保护妇女儿童、婚姻家庭、受教育等方面,内容十分广泛。宪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政府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就有保证其实现的责任。
        概括起来,人民群众的主要权利涵摄四个方面。一是经济权益。主要包括人民群众应当享有的生产活动、劳动报酬、财产所有、物质利益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它关系人的生计和生存质量,是最根本的权益。二是政治权益。主要包括人民群众应当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表达政治意愿和见解等方面的民主权利和利益。三是文化权益。主要包括人民群众应当享有的教育、科学、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四是社会权益。主要包括人民群众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公共安全等社会事业方面的权利和利益。与此相适应,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责也大致分为以上四个方面,即维护人民群众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益的职责。比如,为了全面维护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权利,各级地方政府应负的职责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规范,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防止权力滥用,同时要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群众合法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为了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各级地方政府应负的职责是: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为了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受教育的权利,各级政府应负的职责是:始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继续推进教育改革创新,不断加大教育投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大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为了充分保证人民群众享受文化生活的权利,各级地方政府应负的职责是:不断推进文化创新,加大文化建设投入力度,加快推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确保人民群众的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等。为了使人民群众获得全面医疗卫生的权利,各级政府应负的职责是: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等。为了使人民群众得到充分劳动就业的权利,各级地方政府应负的职责是: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等。为了使人民群众充分获得受到国家和社会保障的权利,各级地方政府应负的职责是: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等等。
        按照宪法的要求,牢记并履行自身职责,实现宪法规定的人民群众的一切权利,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各种物质文化生活的需求,就是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就是真正言人民心声、代表人民合法权益。#
 
谁来遏制权力对制度的傲慢?
舒黔
2008年05月04日《南方日报》(1115字) 
        自从有了网络上的舆论监督以来,这是一次近乎完美的出击:在网民们一片质疑声中,辽宁本溪市公开选拔担任团市委正副书记的四名人选,从拟任公示到宣布结果无效,历时不到半月,一起“常委票选常委子女”的丑闻,就此彻底曝光。
        官官相授,莫过于此———四名任职人选中,有三人是本溪市领导的子女;而三名市领导中,有两人是市委常委。如此“举官不避亲”,当常委会投票决定谁来担任团市委的正副书记时,结果可想而知。
        发生在本溪市的这起公选干部丑闻,又一次让我国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蒙羞。经过党中央再次修订并庄严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修订不可谓不严密,却终究百密一疏,遇到领导干部要选拔任用自己的子女时,条例规定的资格要求、审查程序、回避制度等,竟然一一失效。制度强硬不过权力,制度强硬不过人情,权力对制度的傲慢,简直视其如无。
        当权力公然藐视制度时,制度竟无以反制于权力。这是制度的悲哀。
        假如没有网民对任职人选家庭背景、干部履历的公开质疑,假如没有媒体紧追不舍、深入持续的调查跟进,“常委票选常委子女”的既成事实,即常委子女已经到团市委履职这一事实,也就成为了许多地方已经发生、正在发生、未来还会继续发生的用人腐败中的一例。
        幸好,发生在本溪市的这起丑闻被及时揭发,得以中止。只可惜,这还并不是真正制度意义上的纠错,因为公众还没有看到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问责,而在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中,明确规定用人失误当在被问责之列。因此,当这起丑闻被及时中止,公众看到的只是,网络民意和媒体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迫使权力向民意低头认错而已。
        但也恰恰是民意的有效表达,让公众在为制度感到悲哀的同时,也看到了遏制权力的傲慢、防止权力的滥用的可能性。权力向民意低头的刹那,值得公众喝彩。
        对权力实施监督,党内监督固然是最切近的一种,但在“官官相护”的切近中,监督反而容易被消解于无形,这也是本溪发生“常委票选常委子女”的违纪事件,却无力依靠体制及时叫停的原因。而在一个趋向开放、走向法治的社会,群众监督的力量,舆论监督的力量,可以成为党内监督的有效补充和有力保证。“本溪干部选拔风波”的平息端赖于此。
        当然,并不是所有网络民意的表达,并不是所有媒体监督的曝光,都能够得到还原真相、尊重事实、纠正偏误的理想结局。就此而言,本溪市委能够在网络民意汹涌之际,果断作出“此次选拔结果无效”的决定,其见识和勇气就远在对周老虎保持一直暧昧沉默的陕西省有关部门之上,更远在那些捂住地方丑恶现象,却揪住媒体只言片语倒打一耙的地方政府之上。
        来自网络和媒体的监督,未必都能让权力向制度低下傲慢的头颅,却能够通过点点滴滴的努力,重新构建制度的尊严。#
jcyk 阅读全文 | 回复(1) | 引用通告 | 编辑
2008-5-16 15:02:00
Re:2008年5月16日《民之权,即官之责》
马克思指出的那样,“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负责制来代替虚伪的负责制,因为这些勤务员经常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我国改革已三十年,突出的体现就是经济增长,政体改革成效甚微,出现上述两文所指出的问题,就是监督机制不健全负责制成为了虚伪,勤务员成为了老爷的现实。改革实际上就是一场新的革命,革命一旦革到自己的头上就往往难了,没有坚强的组织保证,没有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再好的法规和制度都是难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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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26 1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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