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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7日《有多少国企老总自定薪酬》
![]() 有多少国企老总自定薪酬
赵志疆 2008-07-17《中国经济时报》(1170字) 近日,中共中央纪委发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解释》,国企老总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情节严重的将被开除党籍。(7月16日《京华时报》) 收入分配直接关系到民众切身利益,对于国有企业来说,老总们高高在上的薪酬不得不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新发布的“七项要求”不仅引起了热烈的讨论,同时也遭到了不少人的质疑,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这样一种声音——开除党籍的处分是否过于轻微?这样的质疑略显多余,所谓“党纪国法严惩”,党纪处分与法律制裁原本就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同时也有着不同的流程,而且两者也经常结合使用。也就是说,党纪处分只是问责的第一步,违规者接下来依然要面对法律的审判。 显而易见,在“自定薪酬将被开除党籍”中,真正值得关注的不是开除党籍的结果,而是什么样的违规行为才会引发这样的后果?国企老总的自定薪酬早已成为众矢之的,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到底有多少老总是在自定薪酬呢? 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虽然很多国企老总的收入高得令人咋舌,但却大多不是老总本人亲自划定,而是经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但是,在一股独大的国有企业内,股东大会很难对老总形成真正的制约,而董事会成员大多身居企业内部高管,职工代表大会也多是由企业中层干部所组成。在这样的背景下,国企老总其实根本无需自定薪酬,下属自会将丰厚的工资计划拱手奉上。老总工资由中高级管理层来定,出于扩大既得利益集团的考虑,老总自然也会默许中高级管理层与普通职工拉大薪酬差距。实际上,在国企内部,薪酬不平等的最终受害者只有普通职工。那么,面对这种伪民意所炮制出的国企老总高薪,难道就不应该受到相应的约束和制裁吗? 开除党籍的处分不可谓不严厉,而自定薪酬者的范围则未免失之虚无,这不能不说是“七项要求”中一点小小的遗憾。国企与私企的最大区别在于,国企老总不是出资者,所有风险都由国家承担,因此其收入不能实行按资分配而应当由企业的经营业绩等综合因素而定。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有责任和义务严格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调控工资分配格局,秉承权利与责任对等、收益与风险挂钩原则,结合企业经营业绩以及职工薪酬水平,制定出国企老总的薪酬标准并严格执行。同时,国有企业发放老总薪酬必须报国资委备案,对于超标准发放者,一律以违规处理。 从某种意义上说,禁令本身是否具有足够的“杀伤力”才是能否最终起到实效的关键所在。在备受关注的国企老总高薪问题上,最值得关注的不是老总是否在自定薪酬,而是老总的薪酬标准是否严重脱离了企业当前的实际。无论是谁制定的薪酬,超标准发放者一律视为非法所得并接受党纪国法的严惩。如此规定,或许比片面局限于打击自定薪酬者更具说服力,同时也更具实际可操作性。# 不能老拿“国际惯例”说事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组织与人力资源研究所所长、教授 刘 昕 《人民论坛》2008-05-16 第10期(1760字) 在央企高管尤其是金融业高层的薪酬水平问题上,有人这样辩解说,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相比,我们国内这些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所拿到的薪酬水平其实还是很低的,根本不能算高。这种貌似还有点道理的说法其实是很难站得住脚的,恐怕连说这话的人自己都很难做到理直气壮。一方面,中国和很多发达国家的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平均薪酬水平存在着很大差距,抛开社会和经济背景来直接对国内外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绝对薪酬水平加以对比,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另一方面,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我国的这些金融机构和西方的同类企业之间无论是在资本来源方面,还是在市场竞争以及盈利模式方面,都存在着诸多差异,这种差异要求我们必须从历史和现实两个方面来全面、客观地剖析我国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薪酬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的绝大部分金融机构和国外同类金融机构之间至少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不同: 第一,国外的金融机构一般都是在竞争环境下生存的,很多金融机构都面临因为经营不善等原因而被兼并或倒闭的风险,谁也不能说开一家银行就一定能挣钱,而我国的商业银行几乎家家赚钱,而且从公布的数字来看,这些大型商业银行的利润增长率都极其可观的。大家很清楚,我们的银行主要是吃存贷款利差来赚钱的,存贷款利率都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因此,这些商业银行所谓的盈利,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调控或善意保护的结果,这些银行高管人员的个人能力和努力程度与银行的利润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联系。 第二,国外的商业银行大多从一开始就是私有性质的,这些银行的产权是非常明晰的。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银行的股东以及代表股东来确定高管人员薪酬的银行董事会,通常都会本着效率原则和成本有效性原则来确定银行高管人员的薪酬水平,绝对不会没有道理地向高管支付明显不合理的高薪。另一方面,由于这些银行是私人投资者的,跟股东之外的其他人无关,因此,无论这家银行的股东愿意向其高管人员支付多么高水平的薪酬,那都是他们自己的私事。即便你真的愿意当冤大头,别人既无权过问,也懒得过问。 反观我国的大多数商业银行,基本上都是国有出身,银行的资产可以说是全国人民共同投资的产物,很多银行的原始资产实际上是全国人民通过长期领取低工资以及向国家纳税积累而成的,尽管这些金融机构股份制化了、上市了,但全体中国老百姓的这种理论意义上的投资者身份依然是存在的,作为这些商业银行的“股东”,老百姓当然有充分的理由去对这些银行高管的高薪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第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高管通常是通过市场机制挑选出来的,是董事会代表投资者选定的,而企业高管人员所得到的薪酬水平实际上反映了市场对这些人的经营能力或风险承担能力所做的一种相对客观和公开的认定和判断。依据公平的市场机制所确定的高管人员的高薪是可以被社会公众所接受的。然而,我国的很多银行高管却并不单纯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他们更多的是行政决策和政治任命的产物,他们当中的一些人很难说能否算得上是真正的企业家。由于个人的职业可能随时会在企业高管和政府高官之间转换,他们当中的很多人可能更多地都是在考虑自己的政治前途,而不是努力实现银行的收益或利润最大化。 正因为我国银行高管的身份和市场化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所以,他们拿离谱高薪的理由也就很难成立。也许会有人说,如果我们不向这些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支付高薪,那么我们就无法激励他们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工作。但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本末倒置的,这是因为,很多理论研究表明,在企业高管人员的选择和激励问题上,雇用真正的企业家来经营企业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薪酬激励的重要性。换言之,选对人是第一位的,激励人是第二位的。尽管市场通常都会向优秀的企业家支付高额的薪酬,但是真正的企业家行为却从来都不是靠高薪激励出来的。在我们还没有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和令人信服的、市场化的银行高管挑选机制之前,试图通过向银行高管人员支付高薪的做法来激励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创新性以及责任心,很显然是一种舍本逐末的做法,高薪的激励作用可能会有,但是恐怕只是稍纵即逝而已。 一言以蔽之,既然你不是市场化的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就别总是拿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说事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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