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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5日《权力观琐议》 
权力观琐议
李雪辉
2008年08月07日《解放军报》
  所谓权力观,是指人们对权力的基本看法或根本观点,是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权力问题上的集中反映。胡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认真遵守中央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自觉防止权力滥用。落实这一重要指示精神,关键是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
  作为一种象征,古人曾将“权”喻为“秤锤”,指其具有衡量判断轻重之功能。《汉书?律历志上》说:“权者,称物平施,知轻重也。”权的本义是“衡量审度”,引申义是“制约别人的能力”。权力是把“双刃剑”。从积极的角度看,权力的公共性、整合性等,能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共利益;从消极方面看,权力的扩张性、支配性等,又极易使权力蜕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权力,既可以用来服务人民,推动工作;又可能使党员干部脱离群众,贻害事业。正确地运用好手中权力,是共产党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显著标志,也是我们党和军队的优良传统。解放初期,为了整肃纪律,我们党毫不留情地处决了刘青山和张子善两大贪官。当时,毛主席说过这样一段耐人寻味的话:“治国就是治吏,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将不国。如果党员干部一个个都寡廉鲜耻,人民群众就会把我们当成李自成,国民党是这样,共产党也是这样。”党员干部如何看待和行使手中权力,树立什么样的权力观,不仅关系到自身的形象和命运,更关系着党的执政地位是否巩固,关系着党的前途命运。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从维护人民的利益、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高度,正确看待手中的权力,切实解决好“为谁服务、为什么当干部”这个根本问题,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做到政治觉悟清醒坚定,思想道德纯洁,始终保持秉公用权,审慎用权,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官、踏踏实实干事。
  树立权力就是责任的观念。共产党人的权力观认为,权力是人民赋予的重托,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如果把权力错误地当成私有财产和利己工具,而忽视权力的公共性、服务性等本质特征,就必然导致滥用权力,使权力发生“异化”,导致腐败。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经常想一想“参加革命是为什么,现在当干部应该做什么,将来身后留点什么”等问题,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忘记,手中的权力凝聚着党组织的信任和人民的重托。作为人民军队的党员干部,只有为党和军队的事业勤奋工作的义务,没有捞取个人私利的特权。只有切实做到心系党和军队的事业,情系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才能不辜负组织和官兵的信任。树立权力就是服务的观念。这是由我党的性质、宗旨决定的。共产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唯一反映、表达、体现的利益就是人民的利益。因此,党历来教育自己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只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绝不能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然而,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将手中的权力“私有化、商品化”,忘记了自己的公仆角色、服务职责,到头来跌了跤,个别的甚至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教训十分深刻。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增强公仆意识,自觉摆正同广大官兵的关系,自觉把基层士兵的安危冷暖时刻放在心上,多为官兵办好事、办实事,这样才能受到广大官兵的拥护和爱戴。树立权力就是奉献的观念。有的党员干部片面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调奉献已经过时了,是“不尊重个人价值”,甚至把商品等价交换原则引入党内政治生活中来。这种认识显然是非常错误的。江泽民同志曾深刻指出,我们的党员干部,一定要把人为什么活着这个问题弄清楚。如果只是为自己、为家庭而活着,那个意义是很有限的。只有为国家、为社会、为民族的利益奋不顾身地工作,毫无保留地贡献出自己的聪明才智,这样的人生才有真正意义,才是光荣的人生、闪光的人生。为此,党员干部一定要正确处理奉献与索取的关系,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立志做大事,不立志做大官”,把为党和人民多作贡献作为人生追求。
  树立权力就是表率的观念。“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正确对待和行使权力,体现在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行为上,一要廉洁,二要勤政。实践表明,干部廉洁勤政,抓工作就有说服力和号召力。
        树立权力就是秉公的观念。党员领导干部应该怎样行使权力?答案只有一个:按法规制度办事。因为这些权力从根本上说是人民赋予的,党和军队把你放在这个位置上,就是让你用来履行职责、为官兵服务的。所以必须秉公用权,不能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明朝一位叫万钢的大臣曾说:“畏法度者最快乐”。一个党员干部如果自恃有权,心里“无所畏”,做事“无所惧”,也就离犯错误不远了。反之,多一点对民主与监督的“畏惧”,对于始终廉洁从政是多么重要啊!#

知情权、表达权为舆论监督保驾护航
2008年08月24日《学习时报》 
 
        作为民主政治的产物,舆论监督是公民通过新|媒体依法对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和个人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的了解和评论,是实现言论自由权利的重要手段,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一种形式,更是实现民主权利的有效手段。随着现代传媒业的迅猛发展,舆论监督的作用日益突出。在许多国家,舆论监督已成为一种跨地区、跨空间、无处不在的有效监督手段,成为反映民情民意的“晴雨表”,监控公共权力运作的“电子眼”,捍卫公共利益的“守望者”,预警社会腐败的“警报器”。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当代中国的舆论监督总体上还处于比较艰难的境地。曾有人概括了舆论监督的“四难”采访难、取材难、获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难、解决问题难。千难万难,难就难在被监督者从地方和本位的利益出发,对舆论监督处处设置障碍,甚至采取暴力手段。为什么我国的舆论监督一方面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喜爱和支持,一方面又困难重重、步履维艰?主要是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持。尽管新中国建立之初中共中央就提出“在一切公开的场合,在人民群众中,特别在报纸刊物上展开对于我们工作中的一切错误和缺点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在上世纪50年代初开展过有声有色的舆论监督,然而,这样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并未纳入法制化轨道,也没有成为新闻媒体的内在需求。相反,长期以来奉行“正面宣传为主”,不仅弱化了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的内在冲动,而且为不少人压制舆论监督提供了冠冕堂皇的理由。于是,“报喜不报忧”、“捂盖子”成了“常态”。国务院新闻办副主任王国庆在作客央视《新闻会客厅》时说,地方新闻发言人有这样的说法:现在发生在一些地方的所谓不好的事情,90%都能“捂住”,只有10%倒霉的给披露出来了——90%都能“捂住”,难道不正是最生动的注解吗?
        舆论监督是这样一个过程:首先是新闻媒体把被监督对象的情况传递给作为监督者的人民群众,人民群众从而对被监督对象的所作所为进行判断与评价,形成舆论,再通过新闻媒体传播出来,形成舆论压力,达到监督目的。由此可见,舆论监督要顺利进行,就必须首先向公民全面、及时、客观地提供各种信息。只有公民知情并能自由表达,才谈得上舆论监督。
        知情权本意是指民众享有通过新闻媒介了解政府工作情况的法定权利。20世纪50年代以来,知情权逐渐被理解为一种广泛的社会权利和个人权利,即公民有了解社会活动的权利,包括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其他事务的了解。公民不知情,舆论监督就成为一句空话,但仅有知情权是远远不够的,舆论监督之所以能发挥作用,是因为“舆论”是一种无形的社会力量,而舆论的形成是公民自由表达的结果。
        表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以各种形式发表、传递自己的意见、主张、观点,参政议政,而不受他人或组织的非法干涉、限制以及侵犯的基本权利。知情权与表达权同样是舆论监督的必要条件。只有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表达权,才能为舆论监督提供法制化的保障。#

 

jcyk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2008-9-5 1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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